风景名胜区行业贯彻落实《纲要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摘要: 一、加强风景名胜区法制建设 1.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制定工作。做好相关管理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社会公众和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保护意识,指导 ...
一、加强风景名胜区法制建设 1.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制定工作。做好相关管理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社会公众和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保护意识,指导推进地方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完善。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风景名胜区条例》为主导、地方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为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 2.推进风景名胜区规范化管理。研究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监督检查办法》、《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强化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推进风景名胜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推进风景名胜区制度创新 1.强化政府职责,加强资源管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能不得交给企业行使。 2.严格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与评估制度。到2010年,风景名胜区规划基本实现科学编制、严格实施、有效监督、公开透明。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指导有效实施规划,提高规划管理效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3.严格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2007年底前,制定出台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和内部工作程序。 4.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保障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经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建立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规范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各环节的监管。 三、健全风景名胜区监管机制 1.完善监督机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完善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监督办法、管理人员评议考核机制、岗位责任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综合执法制度等,加强对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查办风景名胜区项目特许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等工作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创造风景名胜区建设、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 2.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到2010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全部建立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对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实施遥感动态监测。建立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和监测督查制度,适时采集相关数据,监测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与建筑工程的变化,向社会公布遥感监测核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全社会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监督风景名胜区工作,形成合力,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