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办法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 第四条 鼓励推行住宅全装修,倡导一次性全装修模式下的住宅交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具备居住功能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全装修住宅土建与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有效衔接。 第七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宜在结构±0.00前完成,经工程原设计单位确认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当设计内容涉及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变更时应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手续。 第八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应由工程原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全装修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九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并展示地板、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断面。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全装修施工单位宜与样板套的装修施工单位一致。 第十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制定交接验收方案。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地面、外窗及管道渗漏情况以及室内装修基层、空间尺寸等按《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附录七)的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全装修施工。 第十一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所用的主要装修材料、设备等应符合设计或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与样板套相一致。 第十二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等相关指标的见证检测。工程分户验收前应逐户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每户不少于一点。 第十三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第三章 分户验收 第十四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形成下列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明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是否为全装修。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全装修住宅工程申报条件的实施全装修质量监督。备案机关对实施质量监督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符合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政发[2003]88号)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拼装式吊顶应拆开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住宅工程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