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申请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实施日期】1999/11/17 【颁布单位】吉建房字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申请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 为规范城市房屋权 ...
【实施日期】1999/11/17 【颁布单位】吉建房字 各市、州、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 为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吉林省城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对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当房屋用途发生变化,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房屋用途变更的证明文件; (四)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 (五)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房屋用途变更安全鉴定书; (六)与房屋用途变更事实相关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等。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变更登记,并焕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利人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