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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继续审议 要求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

2012-4-1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05| 评论: 0

摘要: 我国农村民居大多缺少抗震设施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要求,应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此前在审议中,有 ...

我国农村民居大多缺少抗震设施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要求,应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此前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一致,设立专项资金,增加财政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投入,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抗震设防要求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依据,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首要环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具有基本建设审批权的部门,应当将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机构的权责划分明确,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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