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要考点:行政复议范围

2014-4-11 14:2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0| 评论: 0

摘要:   行政复议范围   (一)在建设工程领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6条)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 ...

  行政复议范围

  (一)在建设工程领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6条)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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