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要考点: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2014-4-11 14:3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8| 评论: 0

摘要: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8类)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8类)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4类)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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