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要考点: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举证的特别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第一审程序 1.起诉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期限: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l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l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开庭审理 (1)维持原判。 (2)撤销判决。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三)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2.上诉的判决: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四)执行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骆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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