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建机电工程—电力设施与公共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原则

2014-4-3 08:1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40| 评论: 0

摘要:   电力设施与公共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原则:   (1)无论哪方设施兴建在前,都必须由矛盾双方主管部门出面协商。   (2)双方主管部门协商的出发点是必须遵守《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符合《电 ...

  电力设施与公共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原则:

  (1)无论哪方设施兴建在前,都必须由矛盾双方主管部门出面协商。

  (2)双方主管部门协商的出发点是必须遵守《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符合《电力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设施建设才可以协商解决,不符合就没有协商的前提。如某单位,计划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电影院,这就违反了在架空线路保护区不得兴建建筑物的规定,所以就不存在双方协商解决的问题,就得不到批准。

  (3)矛盾双方主管部门出面协商,达成协议后,才能施工。

  (4)电力设施在先,保护区内自然生长和种植的树木、竹子无偿砍伐削剪的原则。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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