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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就《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07-7-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58| 评论: 0

摘要: 建设部就《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将有据可查 建设部6月26日下发通知,就《 注册 建造师 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各界广泛征求意 ...
建设部就《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将有据可查

建设部6月26日下发通知,就《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按照《办法》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注册申请和继续教育时的弄虚作假行为、在执业过程中有经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

  《办法》明确了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评价、管理、使用等内容。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包括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状态和行为评价等信息。其中,行为评价信息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继续教育和执业过程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注册建造师在注册申请和继续教育时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查实并施以行政处罚。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定,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指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诚信标准,负责对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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