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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安置原企业职工山东定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原则

2004-1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32| 评论: 0

摘要: 山东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快建筑业 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确定该省建筑企业改制“时间表”的同时,明确要求国有 建筑企业改制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到2004年年底,全 ...
山东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快建筑业
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确定该省建筑企业改制“时间表”的同时,明确要求国有
建筑企业改制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到2004年年底,全省建筑企业改制面达到85%以上,国有企
业全部完成改制;2005年基本完成全行业改制”。国有建
筑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
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政府有关
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
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职工
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

  据齐鲁晚报报道,改制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津贴、住房公积
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企
业改制时经中介机构核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
除,由改制企业支付和缴纳。改制企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
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
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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