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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米以上基坑需接受危险性评估

2012-11-2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7| 评论: 0

摘要: 地面沉降是申城最主要的地质灾害,在地面沉降易发区,一个深基坑工程接受法定“危险性评估”的最浅深度是多少?近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 上海市规划 ...

    地面沉降是申城最主要的地质灾害,在地面沉降易发区,一个深基坑工程接受法定“危险性评估”的最浅深度是多少?近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冯经明介绍,目前本市已建立起一张覆盖全市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达1000多处。2011年与2005年相比,全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已由7452万立方米压缩到1351万立方米;在用深井数从826口压缩到262口;人工回灌量由1561万立方米增加到1861万立方米;年平均地面沉降量由8.4毫米减少到6.0毫米。

    目前已成为影响本市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极为重要。条例草案明确,将地面沉降易发区内7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纳入危险性评估范围。基坑开挖越深,地面沉降影响越明显,条例草案为此对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采取分类管理———

    开挖深度为7米至15米的一般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采用“分区评估报告”。目前,根据城市规划特点和地质环境条件,本市划分为52个分区,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按照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进行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提出防治措施和要求,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外公布分区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可以直接采用,作为设计与施工方案中确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依据。

    深度为15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委托评估单位单独进行危险性评估,形成特定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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