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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层层转包 施工人员工伤认定遭“波折”

2014-1-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32| 评论: 0

简介:摘要: 2011年3月24日,一施工人员在干活期间,因不慎摔下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等伤害。之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建筑公司不服气,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又状告劳动部门要求撤销工伤认 ...

摘要:2011年3月24日,一施工人员在干活期间,因不慎摔下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等伤害。之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建筑公司不服气,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又状告劳动部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几经波折,当地政府和法院均认定施工人员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建筑公司“买单”。

工程层层转包应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工程层层转包应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律师称,此案警示一些施工企业在层层转包工程中,要注意防范劳动法律风险。而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况,也要敢于走法律程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雇工摔骨折人保局认定工伤:

  简君请傅平在8#楼四楼冲洗墙面时,因脚手架方料断裂,傅平从四楼摔下,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等伤害。新余市人保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傅平在该事故中所受伤害为工伤

  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仙尧公司)认为自己很冤,不明白“毫不相关”的工伤赔偿责任何以要自己承担。

  事件源于仙尧公司将工程转包:

  该公司承包新余信达·丽城项目8#楼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卢军,卢军则将8#楼外墙贴砖分包给简君等九人,而简君等九人又将外墙砖刮缝项目分包给敖军、傅华。敖军、傅华在施工过程中雇请了傅平、陈小某、陈三某,接受其监督、管理、支配、发放工资。

  2011年3月24日,简君请傅平在8#楼四楼冲洗墙面时,因脚手架方料断裂,傅平从四楼摔下,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等伤害,于当日入院治疗,6月29日出院。当年7月27日,傅平向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新余市人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后者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傅平在该事故中所受伤害为工伤,于2012年3月12日向仙尧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傅平出了事故怎么找公司?”仙尧公司认为傅平找错了地方:

  仙尧公司不服,对新余市人保局的工伤认定提出行政复议。此后,新余市政府维持了新余市人保局的工伤认定。对此,仙尧公司向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新余市人保局的工伤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其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用工主体单位担责:

  仙尧公司作为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在整个工程的层层发包中,是惟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应当承担傅平的用工主体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新余市人保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责。而傅平受简君雇请,在仙尧公司发包的工地上受伤事实清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以下简称“原劳动部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认为,仙尧公司作为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在整个工程的层层发包中,是惟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应当承担傅平的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的精神,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傅平与仙尧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2年11月28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认定仙尧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维持新余市人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须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

  在发包、招用事实清楚,“原劳动部通知”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直接确认公司与傅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加以确认。因此,所作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一审宣判后,仙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中,仙尧公司上诉称,新余市人保局在傅平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且对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未尽告知义务,未告知不服认定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起诉期限,属程序违法。仙尧公司认为,公司与傅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人保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而且人保局根据“原劳动部通知”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敖军、傅华与傅平之间应属雇佣关系。

  因此,仙尧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新余市人保局认为,仙尧公司与傅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部通知”就是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层层分包的普遍现象制定的,涵盖了各种发包层次。在新余信达·丽城项目8#楼施工工程的层层发包中,该公司是惟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傅平只要被其中一个分包人招用即与该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应当由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新余市人保局认为,由于层层分包关系的存在,傅平不可能提供与仙尧公司存在直接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但该公司对工程被层层分包及招用傅平的客观事实予以承认。

  在发包、招用事实清楚,“原劳动部通知”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直接确认公司与傅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加以确认。因此,所作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二审法院认为,仙尧公司认为本案必须先经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新余市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未严格按国务院社会保险(放心保)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样式书写,且未告知当事人不服认定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起诉的期限,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公司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因此,仙尧公司认为该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工程层层转包应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施工企业在与项目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还应在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设置一定数量的用工风险保证金,约定该保证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以抵消项目承包人带给施工企业的难以确定的用工风险。据了解,建筑施工领域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即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中标后,将部分或全部施工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甚至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所要求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单位,更有甚者是直接向个人(俗称“包工头”,非劳动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转包、分包。工程经层层转包、分包后,一旦面临事故伤害,劳动者往往不知如何去认定工伤。

  “因此,一些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况,常常感到束手无策,怠于通过法律程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曹澄清称,法院的上述判决并非单纯出于对劳动者的特别关照,而是有依据的。法院的判决能使当事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能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

  “此案也警示一些施工企业在层层转包工程中要注意防范劳动法律风险。”曹澄清表示,首先要选择合法项目承包方式及项目承包人。施工企业尽量避免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尽量不采取挂靠方式分包建设工程,并严格禁止选择自然人作为项目承包人。在选择组织或单位为项目承包人时,严格审查其是否具有承揽相关项目的资质。

  其次是重点加强对项目承包人的用工管理。施工企业在与项目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不仅约定由项目承包人自行承担用工带来的劳动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约定施工企业因此被追究经济责任后的追偿权,还应在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设置一定数量的用工风险保证金,约定该保证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以抵消项目承包人带给施工企业的难以确定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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