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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

2010-7-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86| 评论: 0

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公共投资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公共投资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是指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所需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交通运输造价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造价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在造价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修订相关的造价定额。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包括: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五)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六)政府指导价或者收费标准;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造价定额。

  第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实行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负首要责任;设计单位对项目工程造价负设计造价控制责任;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造价负合同造价监控责任;其他从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工程造价负相应责任。

  第九条 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应当执行造价监督、资质资格、造价评审、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新增单价、价差调整、绩效考评等造价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交通运输工程设计及审查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实际,结合项目的使用功能和投资情况,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对于资金受限的项目可以实行限额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应当按照编制时的造价定额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控制在已批准的投资估算允许调整的限额范围内。经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之内。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运营维护工程费用应当根据设计图纸等资料,按照相应的造价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清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应当编制投标控制价,并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后方可发布,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对应的批复概算或者预算。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对造价计价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应当将签约合同副本(含电子数据)报送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签订涉及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合同的,应当在补充合同签订前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不得虚报工程造价,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编制工程决算,工程决算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对项目造价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后评价。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专项评估和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按照造价定额计算,对没有造价定额的,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计价。

  第十九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价、造价咨询、经济评价、编制招标投标文件等造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造价资质资格,出具的造价文件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从业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等造价文件;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等造价文件。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计量计价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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