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四类项目要开展环境监理
简介: 包括风景名胜区等地建设项目在内的四类项目,必须开展环境监理。福建省环保厅发出通知,将进一步推进全省环境监理工作。 4类项目要开展环境监理 建 ...
包括风景名胜区等地建设项目在内的四类项目,必须开展环境监理。福建省环保厅发出通知,将进一步推进全省环境监理工作。 4类项目要开展环境监理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对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保厅要求我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四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原则上应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分别是: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环境风险高和污染较重的,包括石化、化工、火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皮革(含合成革及人造革)、酿造、电镀、印染、钢铁(含合金)、铅蓄电池、危化品仓储以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施工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较大的,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500kV及以上输变电线路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不按规定开展环境监理的,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审批该项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5类问题应报告 环境监理机构须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环境监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五类问题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环评审批部门和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在项目设计和施工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与环评批复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的,以及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进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的;依托工程建设、环保拆迁等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的;项目施工、试生产过程存在超过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施工过程存在破坏生态或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项目施工、试生产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4种情况将被处罚 环境监理机构对其出具的监理报告的真实性和结论负法律责任,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省环保厅取消其环境监理推荐资格。这些行为分别是: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中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所负责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问题,未向建设单位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出具虚假环境监理工作报告的;以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推荐资格的;其他未按规定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行为。 环境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的,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终身禁止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