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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历史建筑将有法律保护

2013-1-7 09:3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7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从去年年底,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复成为了各地政府及市民的关注问题。有积极保护修缮的,有即将拆除惋惜的,还有被弃之不理的。终于广州为历史建筑立法,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是一座里程碑。   酝酿多年之后, ...

  从去年年底,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复成为了各地政府及市民的关注问题。有积极保护修缮的,有即将拆除惋惜的,还有被弃之不理的。终于广州为历史建筑立法,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是一座里程碑。

  酝酿多年之后,广州市首度为历史建筑立法。昨日,广州市法制办公布了《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正式向市民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实行保护名录制度、设立保护专项资金,还创设历史建筑预先保护制度。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广州实行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并对保护名录的确定、更新和调整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确保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均能依法得到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保护名录为基础创设了一套包括保护规划、日常保护管理、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较为完善的制度规范。

  《办法》对“历史建筑”的定义有以下关键词:“建成50年以上”,“反映地方城乡发展历史”、“重要名人故居”、“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办法》还提出,要根据历史建筑的艺术价值和完好程度,分四个级别保护。一类历史建筑,其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均不得改变。四类历史建筑,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对于一些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单位,也创设了预先保护制度。《办法》明确规定“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申报期间不得损坏或者拆除”。

  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13年2月6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详情可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了解。

  当前,国内各城市政府对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维护修缮、抢修、补偿以及普查等方面的经费投入较低。针对此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并在第七条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用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同时,为提高保护管理责任人维护修缮历史建筑的积极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实施修缮、保养的,还可以向规划部门申请修缮、保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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