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市民用建筑须配建可防空地下室
摘要: 城镇地下交通干线,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空工程建设应当和园区建设同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即日起至9月30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
城镇地下交通干线,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空工程建设应当和园区建设同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即日起至9月30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意见稿》指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高校园区、重要经济目标等各类园区,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和园区、开发区建设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城镇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应当按照规划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接通道连通,或预留连通口。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镇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至8%修建;二类城镇按6%至7%修建;三类城镇按5%至6%修建;县级城镇按4%修建。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在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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