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科技 查看内容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显成效,执行模式确立

2011-1-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3|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自2004年12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来,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及企业的紧 ...

  自2004年12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来,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及企业的紧密配合和共同努力,以《节约能源法》和《政府采购法》为法律保障,相关规章及政策文件为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实施基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采购主体,涵盖多个产品领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机制正不断完善,实施范围和采购规模呈现逐步扩大趋势,政策的推动效应日益显现。

  节能政府采购执行模式的确立

  基于国内政府采购特点,并充分借鉴国外经验,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国家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使用财政资金在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中,为了推动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引导节能产品研发、生产、推广和使用,在考虑产品先进性、经济性、能效指标、适用范围、节能潜力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能效标准或产品能效要求,并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把关,最后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清单”模式。与标准认定、资格认定、周期成本法等其他的模式相比,“清单”模式具有操作性强、实施力度大、便于推广等优点。

  在具体执行时,“清单”对于不同产品的采购要求可以分为2种:一种是“优先采购”,“清单”主要起指导性作用,即政府采购在采购用能产品时,应该优先考虑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另一种是“强制采购”,是强制性要求,即政府采购相关产品时,必须按照“清单”指定的产品进行采购。

  2004年12月17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及第一期“清单”发布,标志着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正式确立并实施。文件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以“清单”的形式公布。第一期“清单”包括空调、冰箱、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嘴等8类产品,共有86家企业1526个型号/系列的产品入围。

  节能采购的执行机制日趋完善

  经过6年的发展,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执行机制日趋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行方式由优先采购发展为强制采购与优先采购并举。

  2007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包括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2007年12月5日公布的第4期“清单”,将空调机、双端荧光灯和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共9类产品,列为国家实施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作为我国建立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制度的里程碑,自此节能产品推广力度得到空前的强化。

  国家确定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产品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科学性、经济性、节能潜力等因素,原则、范围及尺度上也进行了区别。其中,优先采购的具体产品范围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择优确定,以“清单”的形式对社会公布。确定优先采购范围遵循以下原则:(1)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2)产品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特点,采购数量较大。(3)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节能效果明显。(4)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成熟度和供应能力。(5)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范围则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从“清单”中确定后在“清单”中加标识注明。确定强制采购范围遵循以下原则:(1)产品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范围。(2)产品具有通用性,便于集中采购,实现规模效益。(3)“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充足,具有充分的市场供应能力和竞争性,采购人选择空间较大。(4)产品节能效果突出,经济效益高,与优先购买的产品相比,市场差价较小。

  二是“清单”发布和调整机制不断完善。

  (1)公示制度。“清单”调整过程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对拟调整的“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网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该公示制度对于促进社会监督、完善“清单”的科学性等方面日益发挥出了积极作用。

  (2)调整频率。“清单”调整频率由一年1次变一年2次。自2009年开始,“清单”调整由一年1次改为一年2次,更好地满足了产品升级、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衔接。

  (3)供应商承诺和退出机制。从第5期“清单”开始,要求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保证“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节能清单以外产品替代“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系列资格,同时,2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清单”,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告。

  (4)“清单”与执行的衔接更为紧密。主要表现在:“清单”目录和集中采购目录进一步协调,让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一些条款和“清单”有了更好地衔接,增强了“清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节能条目不断细化,如第5期“清单”中在空调目录中下分了7个子目录。针对反映的目录看不清楚、数目太多等问题,将“清单”中的一个系列一个型号列为一行,将目录全部细化,更方便查找。

  三是“清单”涵盖的范围不断扩大。

  从“清单”涵盖的产品范围来看,2004年的第1期“清单”只有空调、冰箱、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嘴等8类产品,到2010年的第8期“清单”时,已扩展至包含建筑材料、太阳热水系统、汽车等在内的28类产品。此外,第8期“清单”在空调和照明产品两类政府强制采购品目中,新增设了机房空调、高压钠灯及高压钠灯镇流器等3类产品,使得政府强制采购类产品范围扩大。在优先采购的产品品目中,热泵热水器也成为首次入围“清单”的产品。

  从入围“清单”的企业和产品型号数量来看,第1期“清单”,共有86家企业1526个型号/系列的产品入围,到第8期“清单”时,已激增至近600家企业的3万多个产品型号/系列的产品。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