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国建筑节能科学技术创新企业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摘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科学技术创新工作,全面提高我国建筑节能适用技术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筑业前瞻性节能技术创新的步代,推动我国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分会将全面总结“十一五 ...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科学技术创新工作,全面提高我国建筑节能适用技术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筑业前瞻性节能技术创新的步代,推动我国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分会将全面总结“十一五”我国建筑节能产业在科技创新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和经验,同时对“十一五”在全国建筑节能产业科学技术创新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具体评选要求见 附件1:《“全国建筑节能科学技术创新企业和先进个人”评定细则》 附件:1
“全国建筑节能科学技术创新企业和
先进个人”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表彰在我国建筑节能行业的科学技术创新事业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筑业节能前瞻性技术创新的进步步伐,推动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全国建筑节能科学技术创新企业和先进个人》评定细则。
第二条 “全国建筑节能科学技术创新企业和先进个人”评定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分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技术分会、全国建筑节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
第三条 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保障奖励工作的严肃性。
第四条 “全国建筑节能科学技术创新企业和先进个人”申报对象为全国范围内对推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节能减排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制造企业、研究机构及个人。
第五条 “全国建筑节能科学技术创新企业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全国建筑节能科学技术创新企业和先进个人”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评定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本细则评定的范围包括:
1.墙体及保温材料企业、门窗企业、玻璃幕墙企业、建筑遮阳企业、供热企业、供热计量企业、暖通空调企业、可再生能源企业、电气及自控企业、计算机软件等建筑节能科技创新成果;
2.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在工程中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成果;
4.已有科技成果,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成果;
第八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分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技术分会、全国建筑节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提出有关行业和建议数量。
第九条 凡通过省(部、行业)、自治区、直辖市级科技成果鉴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且应用于两个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申报企业具有技术上重要创新,其推广应用能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能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对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行业领先水平,并有应用实例;
2.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基础理论研究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3.新技术成果必须经过二年以上的实施和应用,主要技术及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每年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的收益增长比例较高,实现了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市场价值;
4.符合节能减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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