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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有关商品房建设用地等十七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3-3-30 17:1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27| 评论: 0

摘要: 各区县房地局,市农场局房地产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保土地管理法规体系的严肃和一致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发117号文“要对原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土 ...


各区县房地局,市农场局房地产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保土地管理法规体系的严肃和一致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发[1998]117号文“要对原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土地管理法》有矛盾、相抵触的,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要求,我局对历年颁发的土地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17件土地管理规范性文件:

  1、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租赁房屋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沪房[1987]公字发第304号沪土[1987]综管字第61号)

  2、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外合资经管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沪土[1987]综字第80号)

  3、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建设用地管理对区“分权明责”的实施意见》(沪土[1988]办字第119号)

  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土[1988]办字第166号)

  5、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后违法占地案件几点意见的通知》(沪土[1989]监检字第144号)

  6、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通知》(沪土发[1990]字第172号沪农[1990]字第155号)

  7、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通知》(沪土发[1993]129号沪农[1993]第180号)

  8、上海市人民政府浦东开发办公室、川沙县人民政府、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土地预征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土发[1991]54号)

  9、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实行粮油差价一次性补偿的通知》(沪土发[1991]44号沪财企工[1991]11号)

  10、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编制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土发[1992]13号)

  11、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土发[1992]15号)

  12、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下发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土发[1992]149号)

  13、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土发[1993]131号)

  1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的通知》(沪土发[1993]31号)

  15、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花园住宅建设用地均应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通知》(沪房[1993]商字发第1297号沪土发[1993]字第143号)

  16、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郊县工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偿使用土地的通知》(沪土发[1994]184号)

  1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划拨土地上以联建参建开发房地产项目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沪房地资[1996]83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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