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的通知
摘要: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确保《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企业的自身建设,提高参与市场的竞争力,增强其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使我市的房地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确保《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企业的自身建设,提高参与市场的竞争力,增强其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使我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形成遵规章、严管理、重质量、守信用的良好经营状态,更好的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对符合信用等级综合评定条件的开发企业进行评定,现将2004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和范围:凡在新乡市规划区域内,自公司成立以来未有竣工项目的企业不参加评比;凡自公司成立以来至2002年底前有竣工开发项目、2003年以来有在建项目的开发企业,原则上必须参加此次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工作。 二、评定的内容标准是:企业内部管理,依法建设,经营,社会诚信等(标准见附表)。 三、方法步骤 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申请、公示、宣传阶段。(6月30日至7月30日) 1、企业参加评定的,要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7月20日前) 2、报送2002年底前的开发竣工项目及2003-2004年开发项目的在建、竣工面积及项目名称、地点;(7月20日前) 3、认真学习《信用等级综合评定标准》,并对照落实情况做好自评准备。 4、将企业基本情况、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向社会公示,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自我评定、群众评议、征求意见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1、各开发企业根据评定标准,自我评定打分,并准备相关资料,报送市建委开发管理科; 2、利用建设网站、报纸、电话、信件的形式向市民征求意见;投诉电话为:0373-3696556 0373-3696568 第三阶段:职能部门、专业机构、社会团体评定、综合部门汇总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1、根据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和专业,将要评定的内容及企业基本情况,分别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市规划局、土地局、房管局、税务局、工商局、消协、及有关办站等部门,给予评定打分; 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汇总各职能部门评定结果,结合平时工作实际及群众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评定。 第四阶段:由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组织召开理事长会议,确定评定结果,面向社会公布及颁发证书,牌匾阶段。(11月1日到12月10日) 四、评定的级别、标准及奖惩: 1、本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评定实行百分制,共分三个级别:即A、AA、AAA,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房地产开发AAA企业,75分以上的为房地产开发AA企业,65分以上为房地产开发A企业; 2、奖惩:对获得房地产开发AAA级企业的单位,政府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牌匾,并优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A级企业,限期完善提高,限制新项目开发数量;达不到A级企业,通报全市,黄牌警告,限期整改,不准接收新的开发项目,待目前项目结束后,吊销资质证书,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其他: 1、各开发企业领导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由专人负责,积极参加评定工作; 2、各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我评定工作,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上报有关证件、材料,不得虚报、瞒报,一经发现,取消考核评定资格。 3、此次评定工作由新乡市建设委员会和房地产开发协会组织实施。 4、各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参照此通知精神进行县(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5、各职能、专业部门,要本着为政府、为市民、为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证,实事求是的做好评定工作,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追究各部门的责任。 新乡市建设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