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小区附属公共设施成本界定等问题的通知
摘要: 【实施日期】2005/10/01 【颁布单位】扬价工【2005】273 扬政房【2005】103 号 关于住宅小区附属公共设施成本界定等问题的通知 扬价工[2005]273号 扬政房[2005]103号 市区 ...
【实施日期】2005/10/01 【颁布单位】扬价工【2005】273 扬政房【2005】103 号 关于住宅小区附属公共设施成本界定等问题的通知 扬价工[2005]273号 扬政房[2005]103号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区物价局、房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减少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购、销矛盾,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市区住宅小区附属公共设施的成本界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附属公共设施范围。本通知所指住宅小区附属公共设施是指经规划部门审核认可并纳入住宅小区规划总设计的非经营性建筑设施。 二、住宅小区附属公共设施的成本计算。在审核商品房价格时,物价部门应将纳入规划设计的附属公共设施的建设成本纳入商品房成本组成,并在商品房价格文件中注明已纳入商品房成本的公建设施项目等内容。 三、住宅小区附属公共设施建设成本已在商品房中分摊的,其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统一移交给相关的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其经营收入纳入物业管理收入统一核算。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出售、出租或挪作他用。 四、本规定公告前,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成本未进入商品房价格,主张所有权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成本资料等,报经市物价、房管部门审核认同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审定确认为开发建设单位自有的相关配套用房配套设施,应按规定缴纳维修资金。 六、住宅小区附属公共设施在缴纳有关规费时,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减免。 七、本通知从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