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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由“开工报告”变为“施工许可”

2005-6-2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06| 评论: 0

摘要: 交通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并就施工许可的程序和有关要求作出详细规定。此前实行的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该通知指出,依据《公路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 ...
交通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并就施工许可的程序和有关要求作出详细规定。此前实行的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该通知指出,依据《公路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严格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填写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报相应的施工许可实施机关审批。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六个条件:项目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根据规定,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新建、改建)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新建、改建)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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