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发文:破坏水库大坝将追刑责

2013-6-17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50| 评论: 0

摘要: 日前,《黑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出台,15日起施行。为保防洪抗汛,禁止破坏水库大坝及设施,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有6种行为之一的,由水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 ...

    日前,《黑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出台,15日起施行。为保防洪抗汛,禁止破坏水库大坝及设施,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有6种行为之一的,由水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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