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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引发开发商建筑商之争 各方各执一词纠缠不清

2010-4-1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3| 评论: 0

简介:  近几年随着房价疯狂飙升,一栋栋商品房崛地而起,霍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建房很默契 结账起纠纷”的工程款纠纷案件。这起曾经“开发商,建筑商,钢材商同心协力建小区,现如今反目成仇起诉讼”的案件,经庭 ...

  近几年随着房价疯狂飙升,一栋栋商品房崛地而起,霍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建房很默契 结账起纠纷”的工程款纠纷案件。这起曾经“开发商,建筑商,钢材商同心协力建小区,现如今反目成仇起诉讼”的案件,经庭审调查的深入,三方各执一词,纠缠不清。
  案情简要:
  2005年4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部分小区工程,被告按工程进度向原告付款。施工过程中,被告代原告支付原告外欠的工程材料款(包括钢材、红砖等)。每次被告按工程进度扣除其代原告付的欠款后给原告下余的工程款,再由原告出具给被告有原告签字的借据认可代扣行为。其中原告用第三人项某钢材,也是被告代扣款,2007年2月原告与第三人项某结算清楚,第三人将所有条据交给原告,原告立下尾款欠条,并注明“钢材款已全部结清”。2007年10月原、被告签订工程总决算书,双方认可工程总造价为893万元。原告对其中40万元认为无本人签字,提出保留诉讼的权利。2008年12月原告收到最后工程款时,在条据上注明质保金及工程款全部付清。2009年8月原告以被告欠工程款40万元诉讼法院。
  法官说法:
  因原告在2007年10月已经知道被告代付款的事实,如果被告是越权代理,原告可不认可并提出异议,但原告在一年后收款时注明“全部付清”,实际是对被告之前代理行为的完全认可。现原告应该是对民事行为的撤销之诉,不是欠款给付之诉。同时,由于当事人三方特殊的付款方式,原告是不否认被告代付代扣行为的,也导致第三人以为收到了所有钢材款,从而交付给原告所有的钢材欠条。如果当初原告反悔,被告会据借条向第三人追回40万,现在第三人的钢材条据已经全部归还原告,因此原告用多少钢材已无法查清,因此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上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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