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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施工企业接工程 须提交承包价10%作保证金

2010-8-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5| 评论: 0

简介:  今年9月起,施工企业在莞承接业务时,将需提交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用于保障工人工资得到支付。   东莞市住房与建设局有关负责人称,近期,有关施工企业拖欠工 ...

  今年9月起,施工企业在莞承接业务时,将需提交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用于保障工人工资得到支付。

  东莞市住房与建设局有关负责人称,近期,有关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为此,东莞住建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施工企业在莞承接工程支付工人工资保障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采取措施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将用于解决拖欠工资

  《通知》规定,凡在东莞市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单项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时,需向东莞住建局提交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不低于工程价的10%。此外,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与《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据介绍,保证担保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银行出具的,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提交公证文书原件。

  对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原申领手册时提交的工人工资支付保函原件(有效期为一年),在企业手册有效期限到期复查时,应向东莞住建局重新出具工人工资支付保函原件。

  按照规定,这份《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一律由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建设办(局)验证保存,用于解决该工程发生的拖欠工人工资纠纷。

  企业须及时解决纠纷

  如果企业不及时解决纠纷,其在莞承接工程也将受到很大影响。《通知》称,对不按时到场处理的企业,将责令改正,记录不良行为并通报批评;对延误到场处理或拒不到场处理的企业,除给予记录不良行为并通报批评外,还将给予以下处理:首次接到电话通知后,企业于5天内不派人到场处理或拒不到场处理的,对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作暂停使用6个月的处理;因企业不及时到场处理引发工人再次发生集体上访事件或因企业处理不当引起事件进一步恶化的,对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作暂停使用1年的处理;对企业在1年内2项工程或1项工程3次发生工人集体上访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对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作注销、1年内不得申领的处理。

  据了解,目前建设工程企业在莞参与工程投标、承接工程业务和办理有关手续时,都须向东莞住建局出示该手册。也就是说,如果该《信用管理手册》注销,便意味着施工企业将不得在莞承接任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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