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对外承包工程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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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 为贯彻实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范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商务部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5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tf_zonghe@mofcom.gov.cn 3.传真: 010-65198980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100731) 商务部条法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参与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工程项目)或承包特定工程项目,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须依照本办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核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定工程项目是指以下三类项目: (一)在与中国无外交关系或存在领土主权争议的国家或地区的工程项目; (二)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工程项目; (三)跨境水利、公路、铁路等涉及多国利益的项目。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工程项目核准工作。 商务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网络进行工程项目核准的监督和管理。 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制定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开展上述业务应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项目核准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参与工程项目,应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网络向商务部提出工程项目核准申请,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项目情况说明及有关工作进展;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申请表(附件1); (四)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意见表(附件2); (五)有关商会出具的工程项目意见表(附件3)。 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须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函和承保兴趣函; 需要对外派遣劳务的项目,须提交经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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