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恶意拖欠工程款 儋州法院强制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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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农场八一机械厂原承包经营人黄某等6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经两级法院终审判决后,仍拒不执行。日前,儋州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将该案执结。
1993年间,符某以儋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八一机械厂(以下简称 机械厂)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厂将两幢职工宿舍楼房和厂房大门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儋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 合同签订后,机械厂依约将上述工程项目交给乙方代表符某承建。在施工过程中,符某再应机械厂原承包经营人黄某等6人的要求,又到儋州一洋玩具厂对上述6人承建的一洋玩具厂的土建基础工程进行施工。 1994年11月12日,机械厂职工宿舍楼及一洋玩具厂的基础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经双方结算,黄某等6人尚欠符某工程款314274.6元,但黄某等6人拒不偿还欠款。 无奈之下,符某向儋州法院起诉。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2007年8月17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限黄某等6人在接到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符某偿付拖欠的工程款314274.6元及利息。 该案生效后,符某申请强制执行。儋州法院已向被执行人黄某等6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发出公告,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某等6人中,除董某履行给付50000元的义务外,其他5人仍拒不履行。 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黄某、郭某及其他3人位于儋州市国营八一总场的四间二层房屋。期间,因被执行人陈某、李某、许某有和解的意愿,法院只对被执行人黄某、郭某的二间二层房屋进行拍卖。 经拍卖成功后,儋州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黄某、郭某的房屋归买受人叶某、邓某所有,并发出迁出房屋公告,限令被执行人黄某、郭某在2010年9月10日前迁出位于儋州市国营八一总场的房屋,但黄某、郭某仍拒不迁出。 近日,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在八一公安分局30名干警协助下,儋州法院对被执行人黄某、郭某位于儋州市国营八一总场的二间二层房屋进行清理,财物清理完毕后将房屋交给买受人使用。至此,该执行案终于执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