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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副总经理借发包工程敛财7万余获刑3年6个月

2010-12-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0| 评论: 0

简介:  柳州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徐泰伦,利用多年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对外发包工程敛财,先后收受他人好处费7万多元。近日,柳南区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柳州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徐泰伦,利用多年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对外发包工程敛财,先后收受他人好处费7万多元。近日,柳南区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993年至1999年,徐泰伦先后担任柳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柳州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生产科长、副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及副总经理等职务。2006年9月,威力雅(柳州)有限公司并购柳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柳州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徐泰伦任该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5月,徐泰伦退休后,被返聘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在多年任职期间,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对外发包工程,先后收取各种好处费。2009年,柳南区检察院接到举报后,随即介入调查。

  检察机关查明,1998年至2007年间,徐泰伦将工程发包给苏某、蒋某等人,事后收受苏某好处费4万元,收受蒋某3.25万元,共计7.25万元。今年7月,检察机关指控徐泰伦犯受贿罪,并向柳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徐泰伦辩称,2007年12月29日,他收受苏某的1.5万元是借款,不是受贿。至于其他好处费,也不符合事实。徐泰伦的辩护人也称,徐泰伦收受苏某1.5万元时已经退休,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认为,徐泰伦在自来水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期间,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柳州威利雅水务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徐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此时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至于2007年12月29日收受苏某的1.5万元,经查,徐泰伦找苏某还钱时,多出的部分并没有说是借款,至案发时已两年,也没有归还迹象,且苏某已将此款计入生产成本。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鉴于徐泰伦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柳南区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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