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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种情形将认定为围标串标

2011-1-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2| 评论: 0

简介:  今后,投标人利用虚假资料投标、围标串标,评委评标不公,中介行为不中立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将会得到进一步遏制。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和省专治办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介绍 ...
  今后,投标人利用虚假资料投标、围标串标,评委评标不公,中介行为不中立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将会得到进一步遏制。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和省专治办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介绍湖南省近期出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新举措,其中建立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投标人递交文件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省住建厅此次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等“两个规定三个办法”,提出10项主要治理措施,以遏制围标串标和推进安全质量水平为重点,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委、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等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此次的新举措明确了认定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委)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围标串标的43种情形及其处理规定,如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公告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在评标过程中评委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等情形均被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

  “过去部分招标人可以随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后,将有效防止招标人利用选择权将个人意愿附加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改变"中介不中"的状况。”据省住建厅副厅长唐道明介绍,新出台的举措明确了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此举将减少招标人利用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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