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面帮揽工程收好处费 资源县原交通局长一审获刑
资源县交通局原局长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建筑商程某在承接工程中谋取利益,从中受贿2.9万元。12月28日,赵某被桂林市秀峰区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程某亦因行贿罪获刑。
局长出面帮揽工程 今年40岁的赵某从2003年9月至今年4月任资源县交通局局长。2005年底,桂林公路局对资源县石山底至两河口四级公路改建工程招标时,邀请资源县交通局参与竞标。同年8月1日,赵某主持召开局务会议,提出让程某去参加投标。不过,程某没有中标,中标的是兴安公路局。兴安公路局有意将工程转包,并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赵某将有工程转包的信息告诉程某。之后,赵某找到桂林公路局领导及兴安公路局领导,以资源县交通局的名义要求转包该工程。2005年9月30日,赵某叫下属陪着程某来到兴安公路局,以资源县交通局名义和兴安公路局签订了工程转包协议。随后,程某向兴安公路局交了9万元管理费,向资源县交通局缴纳管理费3.75万元。 办事后收取“好处费” 2006年初,程某为感谢赵某而送给他2万元,他收下了。2007年春节前,程某来到赵某家中,以过节费名义送上3000元,赵某如数收下。2008年下半年,赵某跟程某说想帮女儿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程某为得到赵某在承接工程、领取工程款方面的照顾,给了赵某的女儿6000元。赵某女儿收下6000元后,将收钱一事告诉了父亲。2010年春节前,程某又给了赵某2.6万元。 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了调查。今年6月20日,赵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个体老板程某涉嫌犯行贿罪也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非法收受程某给予的好处费5.5万元。赵某的辩护律师称,程某送的3000元过节费和6000元的电脑费是传统的人情往来,不应计为受贿数额。另外,2010年春节前,赵某收到程某给的2.6万元实际是投资入伙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应得的分红款,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行贿者和受贿者双双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以过节和购买电脑的名义给赵某钱,其所送数额明显超过了正常的人情往来数额,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同时,因有证据证实,法院采纳了赵某提出2.6万元实际是投资入伙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应得的分红款,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的意见。 赵某的辩护律师称,案发后赵某家属代他积极退赃,且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免于刑事处罚。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辩护意见,认为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赵某所犯罪行应量刑一年以上。 12月28日上午,桂林市秀峰区法院对赵某和程某一案进行审判,认为赵某受贿2.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赵某非法所得的2.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程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