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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交通工程造价 最高罚三倍

2011-2-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2| 评论: 0

简介:  昨日获悉,《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所谓“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是指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后运营维护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 ...
  昨日获悉,《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所谓“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是指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后运营维护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的有关费用。

  《办法》指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未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专项评估和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按照造价定额计算,没有造价定额的,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计价。

  对于招标人编制的投标控制价超出对应的批复概算或者预算的,《办法》中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价、经济评价等工程造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在工程造价活动中不得出具虚假的计量计价报告,不得虚报工程造价,如果违反规定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出具虚假的计量计价报告或虚报工程造价,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虚报部分工程款,处虚报部分工程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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