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签合同 离职经理违约后仍由公司担责
家装工程尚未完,装修队就擅自撤离,装修公司以合同是已离职的项目经理私自签订,非公司行为为由拒绝继续装修。这个责任到底由谁来负?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了一起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装修公司一次性支付业主万某8000元补偿款。 去年年初,某装修公司在万某所在的小区设立了宣传摊位,公司项目经理张某热情地向前来咨询的万某推荐了各种装修方案,出于谨慎,万某还上网查询确认了该公司的工商信息和资质。张某以公司名义与万某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上盖有公司公章。张某带队进场施工后,万某依约按期支付了1.5万余元工程全款,但装修却未按期完成,且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双方多次协商,张某不仅没进行相应整改,还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带装修队撤离现场。万某找到该公司要求退还工程款未果,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公司退还未完工部分的装修款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一审审理中,装修公司并未到庭应诉,经鉴定,该装修工程完工部分造价约为6000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公司退还万某多收取的装修款近9000元,并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公司辩称项目经理张某与万某签订合同时早已从公司离职,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并未得到公司的许可,公司根本不知情,这是项目经理张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该案最终以公司向万某退还工程余款8000元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保管公章合同不善 公司为过失“埋单”既然是早已离职的项目经理私自签订合同,为什么出了事情还要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呢?昨日,记者采访了案件的主审法官。法官表示,虽然项目经理张某早已离职,但公司在保管公章、收回空白合同等管理上存在过失。张某与万某签订合同时,是以公司名义签订,他持有盖有公章的公司空白装修合同书致使万某有正当理由相信张某有公司合法授权,才与他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行为,应由装修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是签订装修合同时,业主需十分谨慎。应选择正规装修公司,切勿与没有资质的个人签订装修合同。不要轻信小区摆摊、电话等推销,特别要注意审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避免上当受骗。该案业主虽已经上网查阅了该公司的登记信息,但最好能到公司住所地签订合同,如不便前往仍须要求在签订合同时,请对方同时出具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书。第二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要约定一次性提前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间应当与施工进度基本同步,避免装修队收到全款、在未完工的情况提前离场,损害业主权益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