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造价 查看内容

一份“检察建议”吓出一桩纠纷?

2011-4-1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9| 评论: 0

简介: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查案中发现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书》,结果导致一起建房招投标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扯起了皮。原来,双方之前已结算工程款,尚未付完,有关单位看到《检察建议书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查案中发现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书》,结果导致一起建房招投标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扯起了皮。原来,双方之前已结算工程款,尚未付完,有关单位看到《检察建议书》后重新结算了工程款,前后数额出现了差异。今年4月15日,这起纠纷案在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工程结算起纷争

  2003年,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下简称巴马人民医院)要建一幢门诊综合楼。同年8月20日,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博白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博白建筑公司)以243万多元的价格中标,承包了该门诊综合楼工程。在签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博白建筑公司于同年9月18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包方要求增加和改变部分工程内容,如改变地板瓷砖、外墙玻璃的尺寸和款式等。后来,双方就这些内容又补签了3份“子合同”。

  由于发包方资金不到位,该工程自2004年4月至8月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耽搁了工期。这个门诊综合楼是自治区组织实施的东巴凤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之一,规定于2004年10月底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为此,发包方经多次与承建方协商,签订了第二份《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的第24条约定:考虑到发包单位的工程资金不到位影响工期,从2004年8月底到2004年10月底,承包方必须加班加点施工和垫资购买材料,增加和改变部分工程量,竣工结算时按本工程实际施工的内容重新计算工程量,并按实际结算的工程总造价足额付给承包方,竣工一年内付清工程款。

  后来双方因工程款问题起了纷争,博白建筑公司于去年7月起诉到巴马县法院,要求巴马人民医院支付尚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9万多元,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奖励费用本金5.4万多元及利息。

  分歧源于检察建议书

  去年8月13日,巴马瑶族自治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博白建筑公司诉称,在签订补充合同后,他们按照约定借款垫资和加班加点施工,工程才得以按时峻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建筑工程结算书》由巴马建设局于2005年4月8日编制、县审计局审核,双方于2005年5月30日签字认可,工程总造价为405万多元。

  按合同约定,发包方在竣工后一年内付清工程款,然而对方至今尚拖欠工程款本金23万多元。另外,根据招标文件中约定,本案工程为优良等级,对方应按约定支付给他们奖励费用。

  针对承建方的起诉,医院方辩称,该招标工程规定,这工程采用的是大包干承包方式,双方在后面签订的补充合同违反了我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是无效条款,因此由县审计局审核得出的工程总造价405万多元是错误的。2006年,巴马检察院在查处巴马人民医院前任院长黄某受贿一案时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作出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巴马建设局重新结算工程总造价。后来,巴马建设局重新编制结算书,得出总造价为381万多元的结论。他们到目前已支付给对方工程款382万多元,比总造价还多出8000多元。

  对于这个说法,博白建筑公司认为,《检察建议书》只是一个建议,对方不能以此拒绝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承包巴马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项目的负责人李某说,黄某在医药采购方面因涉嫌受贿被调查,他也因此被检察院问话,查他有没有在承包工程上向黄某行贿的情况。

  “当时,我如实向问话的检察人员反映情况,告诉对方这是公开招标项目,没有行贿这种事。”李某说,后来这名检察人员查了这个工程后,认为县建设局编制结算书错误,所以发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医院方正是根据这份建议书,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法庭上,医院方也称,如果不是那份《检察建议书》,他们早已付清该工程款了,但现在谁都不敢签字付钱。

  建议书不具强制性

  针对这份《检察建议书》,记者采访了巴马检察院麦检察长。麦检察长说,她是2010年春节过后才到巴马检察院任职的,至于以前作出的那份《检察建议书》,她认为这只是检察院的一份司法建议,起到提醒和告知的作用,被建议单位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具有强制性。去年10月28日,该检察院向法院去函,说明那份《检察建议书》 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巴马县法院审理认为,《检察建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巴马县建设局后面重新编制的《建设工程结算书》没有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双方签字认可,是无效的。因此,对于承包方要求按总造价405万多元结算工程款,以及发包方主张以后面的《建设工程结算书》为准的说法,法院都不支持。

  去年12月,巴马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巴马县人民医院支付承包方优质工程质量奖5.4万多元,驳回博白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博白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到底应该以何为准

  今年4月15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是否有效成为当天庭上争辩的焦点。

  博白建筑公司认为,后面签订的补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这份补充合同是在发包方资金不到位、为避免工程延期的情况下签订的,它没有背离招投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医院方则认为,除了补充合同第24条内容无效外,其他都是有效的,第24条内容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法,与前面的“母合同”所约定的不一样,背离了招投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博白建筑公司坚持认为,医院方尚欠他们工程款本金23万多元、利息16万多元。而医院方认为,应按建设局重新编制的结算书来结算,他们支付给对方的工程款已经超支了。

  最后,法院宣布择日作出判决。
收藏 邀请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