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错转五十万元 缺乏证据遭遇败诉
简介:一男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50万元,事后称转错了对象,要求对方还钱,但对方正好是他的生意伙伴,称这笔钱是他支付的工程款。因该男子举不出转错账的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请求。 44岁的杨某向南宁市良庆区法院 ...
一男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50万元,事后称转错了对象,要求对方还钱,但对方正好是他的生意伙伴,称这笔钱是他支付的工程款。因该男子举不出转错账的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请求。 44岁的杨某向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起诉说,2010年8月26日下午,他本打算向张甲的网上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不料却错转到了张乙的账户上。当时,张乙承认收到了钱,并且表示要归还,但后来却拒绝返还。他认为张乙获取他的5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在报警无果后,他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乙还款,并支付利息。 可张乙却拿出一份施工承包合同说,他和杨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他以包工包料包安全的方式,负责南宁某学院宿舍楼的电器设备安装等工程,杨某应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但施工期间,杨某没有及时向他支付工程款,经他反复催促才支付了一部分,这50万元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杨某说,虽然他曾作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跟张乙签订过合同,也曾代表单位向张乙支付过工程款,但他个人和张乙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据他所知,张乙在那桩工程中应领取159万元工程款,但他实际领取了175万元,已经多领了工程款。 张乙却称,那桩工程虽已竣工,但工程造价还在审核,具体数额尚无法确定。他认为,杨某在去年8月26日转账50万元到他的账户上,正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并非他的不当得利。 法院查明,杨某和张乙确实曾在2007年3月签订过一份 《水、电消防安装工程专业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杨某曾通过自己的账户向张乙支付过部分工程款。该工程已于2009年1月竣工,工程总造价目前还在审核当中。 法院认为,杨某称他是代表单位和张乙签订的合同,但合同上未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签订后,张乙如约进场进行施工,杨某也曾通过自己的账户向张乙支付部分工程款。该工程造价还在审核中,杨某称张乙多领了工程款于法无据。至于杨某转给张乙的50万元,杨某说是错误转账,但他提供的转账附言只写了对方的姓,没有写全名,并不能证明这钱是转给张甲的,而非张乙。 今年5月27日,良庆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