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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不得擅设“保证金”

2011-6-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9| 评论: 0

简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新公布的一份通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坚决制止其利用市场不平等地位强制要求施工企业交纳各类额外保证金、变相垫付工程款的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新公布的一份通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坚决制止其利用市场不平等地位强制要求施工企业交纳各类额外保证金、变相垫付工程款的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业主除依法查处外,要将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根据工程性质、建设规模、目标要求等内容的不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5%-10%,最高不得超过10%;项目业主预留的保证(保修)金一般为工程款结算总额的1%-3%,最高不得超过5%。
部分地方和项目业主以强化工程现场管理为由,另设立了名目繁多的其他各类保证金,如诚信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创优夺杯保证金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认为,这给广大施工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资金压力,增加了企业的成本,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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