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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9| 评论: 0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06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金山区保滩暨岸线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工程后交付被告使用。2008年12月26日,经核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28,723,141元,双方对此进行了确认。截至2011年4月,被告支付了大部分款项,但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1,733,554元。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