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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新政改造“城中村”(图)

2013-9-5 20:2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77| 评论: 0

摘要: 隐匿在喧嚣城市中的村庄,向来是外来务工者青睐的住处。近年来,急速涌至的城市化浪潮将这些村落裹挟其间,逐渐形成城中村这一独特景观。建设一流的现代宜居城市,离不开城中村的改造。为保证城中村改造依法、快速、 ...

“隐匿”在喧嚣城市中的村庄,向来是外来务工者青睐的住处。近年来,急速涌至的城市化浪潮将这些村落裹挟其间,逐渐形成“城中村”这一独特景观。建设“一流的现代宜居城市”,离不开“城中村”的改造。为保证“城中村”改造依法、快速、有序推进,3月7日,太原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城中村”有150余个

“"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存在的差异和矛盾在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中反映。太原市于2003年启动"城中村"改造。”根据《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至2020年),2020年太原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60平方公里,此范围内共有“城中村”150余个。这些“城中村”有村民7.7万多户、35.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5.6万人,有宅基地的约10万人;土地面积约286.2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约175.1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为100.1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为89.平方公里,未利用地约21.2平方公里。

拆迁补偿有原则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此次太原市出台的《意见》决定,“城中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下为合法建筑,三层及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非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过期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未经规划、房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标准进行置换(建筑面积以国家认定的专业测绘部门实测结果为准)。2007年5月31日转户前“城中村”有宅基地的在册户籍村民,每个村民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2007年5月31日以后新增人口安置建筑面积,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

2012年1月1日前,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为合法建筑,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考虑到历史因素,三层、四层、五层分别按2007年建安成本价(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设施设备安装成本,800元/平方米)的90%、70%、40%给予货币补贴;六层及六层以上不予补贴。2012年1月1日后新建的三层及三层以上部分不予补贴。不执行此规定者,依法拆除。三层及三层以上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搬迁费按每户两次、每次1000元标准支付。过渡费按每户1200元/月标准支付。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300元予以补偿。

45天内搬迁完有奖励

《意见》还规定,自搬迁之日起30天内搬迁完毕的,每户按2万元标准予以奖励;31天至45天内搬迁完毕的,奖励金额减半;超过45天搬迁的,不予以奖励。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建筑,有合法手续的,按建安成本价予以补偿。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完成后,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村集体享受政府一次性拆迁补贴,补贴标准为2380元/平方米,村民安置由村集体负责。

改造要与城市整体规划结合

城市建成区之外的“城中村”,原则上采取政府主导模式进行改造;建成区之内的“城中村”,可采取政府主导、村集体自我改造、市场运作模式进行改造。

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太原市规划局把关,选择一流规划设计单位,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城中村”改造要与城市整体规划相结合。鼓励打破村与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界限连片改造,规划设计范围以城市路网为界,连片整体开发改造。涉及文物保护、遗址保护、大景区保护及经济区、高新区等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采取异地改造安置。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建幼儿园、中小学、便民市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并与村民安置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太原市发改委、规划、国土、住建、房管、财政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并联审批,即报即办,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年完成改造任务

“城中村”改造将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整村拆除、安置优先”原则全面启动,5年完成。每年每个区完成5个“城中村”整村拆除并开工建设。

为此,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强化对征收拆迁的组织领导;工商、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改造村非法租赁行为进行查处;各区要根据法律规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做好征收拆迁准备,强化依法征收的规范性、有效性。

整村拆除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大对城中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凡违反规划建设和设计水平低的建筑,坚决予以拆除,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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