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乡规划条例 “城镇上山”被写入条例
“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即将施行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将“城镇上山”这一要求纳入其中,强调统筹城乡。该条例还引入了符合云南地方特色的“城镇群规划”概念,并明确其法律地位。下月1日起,该条例将正式施行。 “城镇上山”被写入条例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于1992年通过的《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条例对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城乡规划的各个环节做了明确的规定,突出了云南地方实际和特色,体现“统筹城乡和城镇上山”的要求。 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此项规定,可视为对高原山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引导和强化,对建设高原特色城镇发展模式提供了指导依据。 此外,条例在法定的城乡规划体系内,增设了“城镇群规划”,并赋予了明确的法律地位,规划管理从城市扩大到乡镇和村庄,加强了对乡镇、村庄规划的规范。“城镇群规划”将作为云南推荐特色城镇化的主要实现手段,丰富云南城乡规划的内涵和特色。 将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条例强调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其规定,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同时,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许可和监督检查规定了严格的程序,确保城乡规划不因主观因素随意变更和调整,保证了城乡规划的稳定性。 条例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注重维护村民集体利益。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完善了基层规划管理,其规定,村(居)委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条例还提出,省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将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强化了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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