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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差额缴税

2011-12-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4| 评论: 0

简介:  近日,某建筑企业承接了一项工程,工程价款500万元,该企业将其中的安装部分分包给个人施工,工程结算50万元,并出具了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及完税凭证。近期,该工程全部完工结算,并按合同规定一次性取得500 ...
  近日,某建筑企业承接了一项工程,工程价款500万元,该企业将其中的安装部分分包给个人施工,工程结算50万元,并出具了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及完税凭证。近期,该工程全部完工结算,并按合同规定一次性取得500万元工程款。但该企业申报营业税时,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450万元差额进行了营业税申报。税务机关通过审核相关承包合同及代开发票情况,指出此外分包款项在计算营业税时不得按差额征税。也就是说差额征税,分包对象不同,适用条件有异。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的“其他单位”并不包括个人(人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该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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