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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环境监测办法 部分环境监理法规废止

2013-9-5 19:3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53| 评论: 0

摘要: 8月1日,环保部公开发布环境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保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按照办法规定,环保部对全国环 ...
8月1日,环保部公开发布环境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保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按照办法规定,环保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车辆应当喷涂统一的环境监察执法标识。

对于环境监察的任务,办法列出了十类内容,其中包括: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等。

对于四级环保机构中监察部门如何设置及命名,办法规定,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分别以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大队命名;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分支(派出)机构和乡镇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名称,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中队或者环境监察所。

办法规定,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办法提出了具体的督察要求。其中,对于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环保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办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整改措施,并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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