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
简介:从2月1日起,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 据了解,招标投标在成为保证公共采购市场公平交易主要手段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一些依法必须 ...
从2月1日起,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 据了解,招标投标在成为保证公共采购市场公平交易主要手段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条例》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条例》还明确指出,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此外,对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条例》规定将依法严惩、坚决遏制。 事实上,《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经走过了12个年头,《条例》征求意见也有5年多的时间。一些招投标领域专家表示,《条例》条款相比之前有了许多重大改进。同时,仅仅依靠出台一个行政法规来改变已经形成多年的招投标乱象,多少还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