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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包工头因恶意欠薪被判刑10个月

2012-3-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2| 评论: 0

简介:包工头捏造假工资表带工人讨薪   2011年3月6日,包工头杨某与厦深铁路惠州南站路基附属工程承包商林某签订承包厦深铁路惠阳淡水阿公顶车站护坡骨架的工程协议,工程款为8万余元,按照协议双方商定施工期间先付 ...
包工头捏造假工资表带工人讨薪

  2011年3月6日,包工头杨某与厦深铁路惠州南站路基附属工程承包商林某签订承包厦深铁路惠阳淡水阿公顶车站护坡骨架的工程协议,工程款为8万余元,按照协议双方商定施工期间先付70%工程款,另外3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才付。

协议签订后,杨某以每月4000元的工资雇佣了25名工人施工。期间林某支付了6.9万元工程款给杨某,但杨某并未将其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

  6月10日,杨某故意召集多名工人并携带一份捏造的35.7万元的工资表带着工人到厦深铁路惠阳项目部索要工资,并于当日逃匿。6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张贴送达和电话告知等方式向在逃的杨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6月19日前按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25名工人的工资,但直至6月22日惠阳警方在深圳龙岗抓获杨某时,他仍未按照指令书的内容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资。

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往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只有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了事,但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追究范畴。”市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杨某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发生后,惠阳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杨某在拖欠工人工资后曾捏造工资表煽动工人到厦深铁路惠阳项目部索要工资,严重妨碍了该单位的办公秩序。虽然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未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做出明确规定,但鉴于该案涉案数额高达十万余元,杨某案发后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且经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不但不支付工资,还关掉手机逃往外地,足以证明杨某的行为是恶意欠薪。因此惠阳区检察院去年7月6日对杨某涉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作出批捕,向惠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去年10月9日,惠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某拖欠工人工资且恶意逃匿,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杨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恶果,并在惠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且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影响:欠薪用工企业主动偿还拖欠工资

  “作为我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全国首宗有罪判决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杨某一案的成功判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负责人表示,该案的依法判决对恶意欠薪行为具有明显的震慑和教育作用。据相关行政部门反映,杨某一案的依法判决在社会上得到了广泛宣传,一些有类似欠薪行为的用工企业和个人明确意识到恶意欠薪不仅违背道德和良知,而且已上升为危害社会且必然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行为,进而主动向劳动者进行清偿。

  “比如说惠阳区秋长某公司拖欠工人400多万元工资事件,相关行政部门通过用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依法判决的案例对其进行法律教育,最终该公司老板主动偿还了所拖欠工人的工资。还有惠阳某电池厂去年底也拖欠了工人20多万元工资,也是通过这个案例教育,老板及时付清了工人工资,这正体现了此案的警示意义。”该负责人说。

  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一项罪名正式纳入刑法范畴,体现了对民生、特别是对外来务工人员切身利益的保护,加大了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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