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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无奈:政府监管下的监理制度

2007-1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23| 评论: 0

简介:  在我国,政府对建筑业从宏观到微观都进行严格的监督,具体到工程监理更是对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和监理方法做出规定,甚至兴师动众地对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例行的大检查和突然检查,行政执法之力度一年甚过一 ...

  在我国,政府对建筑业从宏观到微观都进行严格的监督,具体到工程监理更是对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和监理方法做出规定,甚至兴师动众地对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例行的大检查和突然检查,行政执法之力度一年甚过一年,动用的社会资源越来越多,成本愈来愈大。这揭示了一个问题:监理行业是由政府在主导。
  政府过分干预具体的微观活动对行业发展是不利的,该管的没有到位,不该管的乱越位,现状没有改变,起不到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如遭到业界诟病的“旁站监理”制度,实属中国特色,由政府推而广之,并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在施工阶段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国家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建市[2002]189号)中强制监理单位执行,有背市场公平。
  当然,旁站监理也有市场,业主大都喜欢,有其深刻的背景。大多悖数的业主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放心,对质量监督站走过场蜻蜓点水式的监督不欢迎,因此,寻求社会机构进行连续性的监督管理是唯一途径,监理的出现也就合情合理。它反映的是承包商诚信的失落,政府监督的失效,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政府利用行政力量强力干预的后果是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不承担质量责任,而让没有主体行为能力的监理工程师承担不相称的责任。
  如今的监理人员已变成了承包商的施工员和质检员。也许有人会问,监理工程师有许多权力,为什么不行使呢?试问,在目前中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下,监理工程师能因为承包商的现场施工员和质检员不到岗就不允许开工,甚至停工吗?在大多数的工程项目中根本做不到,这是因为许多承包商的现场质检员大多是挂名的,不可能到岗,业主对此也能“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和业主与监理就变成了2:1。由此,监理变成了监工,由于要旁站,要对整个施工过程跟班监督,监理还要充当承包商的质检员,甚至是施工员。现实就是这样,人们可以谴责监理的不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甚至追究相应责任。可是对承包商的不作为和业主的乱作为却无人问津,法不责“众”,这公平、公正吗? 
  监理还被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甚至对业主的“不法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这就难为了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建设监理制度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两个层次,政府监理具有强制性与法令性,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应交由政府监理,而不应由社会监理承担。监理企业与工程项目业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业主是监理的雇主。在目前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理现状下,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是不切实际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对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这就相当于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供的服务变成了对业主的监督活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不合情理。而业主是监理的衣食父母,监理工程师不可能做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报告业主的不法行为。
  笔者从事监理工作十年,了解到许多工程项目在开工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但业主都能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先开工,后办证,有关部门也予以认可,更有甚者,有的工程项目在开工三、五个月后业主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没有谁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施工许可证照样发放。这期间监理工程师能拒绝提供监理服务吗?标准的监理合同并未规定业主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监理就可以不提供服务。
  如此情况下监理又能监督谁合法谁不合法呢?最终的结果是:监理不作为,监理违法。现实就是这样,人们知道监理做不到,可还是要求他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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