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郝晋 通讯员 王菲 王娅楠) 12月29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须将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2012年,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将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30%以上,2015年占40%以上,2020年占60%以上。
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地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新建建筑应当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再生水源等,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我市通过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确保2012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30%以上,2015年占40%以上,2020年占60%以上。
实施意见要求,城镇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和设置热水系统的宾馆、酒店等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浅层地能资源丰富的地区,有选择性地推广应用水源热泵技术、土壤源热泵技术和污水源热泵技术等为建筑物供热、制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项目和重点工程应当应用地源热泵技术;具备条件的城镇居住建筑和非政府办公建筑要积极采用水源、土壤源和污水源热泵技术。市区靠近城市排污主管线的建筑工程应尽可能采用污水源热泵技术;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在节能改造时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
实施意见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须将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因技术及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建筑,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说明原因。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和施工验收的依据。应采用而未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建筑,原则上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