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柳州市一家建筑公司承建一工厂搬迁及平土、挡土墙和护坡建设等工程,承接工程后,却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结果吞下苦果,要为由此产生37.6万余元的欠款负责。
该建筑公司承接工程后又与不具承包建筑工程资质的包工头金某签订一份《场地平整协议》,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金某;金某转身又找到同样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资质的桂某,与对方签订一份《运土方协议》,将运土工程转包给桂某,约定由桂某召集车辆承运土方。
所有工程竣工,业主单位向该建筑公司全额付清工程款;2010年3月,金某和桂某结算,还欠运输款37.6万余元,双方签字确认此数额。接着,桂某多次找金某催讨运输款,金某的借口是建筑公司没有付清工程款,无力支付,桂某只得寻求法律途径,要求建筑公司对金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从办案单位了解到,柳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审结这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判决建筑公司对这笔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运土方协议》,金某和桂某形成的是劳务合同;桂某有金某签字确认的欠款单,要求对方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合理合法;但桂某所称建筑公司将平土工程违法分包给金某的证据不足,不予釆信。因此,一审法院只判决由金某向桂某支付37.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桂某的代理律师覃玉件在上诉中提出,建筑公司明知金某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资质,还将工程分包给后者;后者又将土方运输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资质的桂某,均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另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规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由此,该建筑公司依法应对金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柳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覃玉件的意见,改判由金某支付37.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