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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阴阳合同最高罚3万元

2012-6-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0| 评论: 0

简介:6月1日从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以省政府令形式颁布,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阴阳合同最高罚3万、不进行竣工结算将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恶意 ...

6月1日从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以省政府令形式颁布,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阴阳合同最高罚3万、不进行竣工结算将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恶意压价迫使施工企业偷工减料,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这类突出问题有望得到逐步纠正。

  据悉,《办法》是山东省工程造价方面的第一部省政府规章,《办法》加强了合同价管理,提出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对计价依据和方式、工程量认定、工程价款调整时限方式等10项与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内容进行约定,并规定发包方在合同签订15日内应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盲目抢工期也容易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办法》规定,对于建设单位提出压缩定额工期,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确定,避免人为压缩合理工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的隐患;因此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应当计入合同价,对施工企业额外增加的生产成本给予合理的必要经济补偿。建设单位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也将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针对工程价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办法》明确规定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再次委托审核;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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