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 2006/06/14 [颁发文号] 武建〔2006〕161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91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颁发施工许可证,要严格执行《建筑法》第八条和建设部91号令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减发证的前置条件。 三、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一律不受理拆迁范围内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的申请。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发证机关不得核发原《小型建筑(维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许可证一律由发证机关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分中心受理核发,并接受市建委监督和管理。 六、违法发放、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律按照《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及《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