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控建筑工地扬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10/24【颁布单位】 穗建筑[2005]604号【失效日期】 各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由于近期我市降水较少,天气干燥,易造成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空气。为确保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减轻大气粉尘污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建筑工地的扬尘。现就严格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要严格按《关于加强对广州市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意见》(穗环[2001]13号)的要求管理工地,坚决消除工地扬尘污染: (一)工地周边必须按规定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蔽设施;施工路面应当实行硬底化;建筑及装修、装饰产生的废料或者粉尘必须采用密封式输送装置。禁止从高处直接向地面清扫废料或者粉尘。 (二)在施工过程中,每天8:00-8:30、11:30-12:00、16:00-16:30期间必须冲洗地面或洒水降尘,防止工地扬尘污染。经批准在现场使用混凝土搅拌机的工地,其混凝土搅拌设备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安装除尘设施,采取密闭及其他防护措施,消除水泥粉尘污染。 (三)施工工地必须设置沙石、灰土及水泥等建筑物料专用堆放场所,不准乱堆乱放。 二、各建设业主、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所属施工工地的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工地管理责任,对违反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可拨打“12319”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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