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日前召开《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宣贯会,并出台“新规”——从造价依据、计价确定和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规范,为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领域经济纠纷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新规定从7月1日起实施。
济南市出台了贯彻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从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实施意见明确规定:
不得任意压缩施工工期。招标人应根据工期定额合理确定招标工期,招标工期和投标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70%,低于7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工期低于定额工期85%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不超过工程造价3%的标准向施工企业支付抢工措施费。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投标人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强化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项目中标价3.24%的标准,一次性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安全施工费。指导施工总、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施工费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安全施工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
全面推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和支付办法,引导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0.7%-3%的支付标准对各类优质工程施工单位实行奖励;同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参建单位共创优质工程奖励办法,指导建设单位对共创优质工程的参建单位实行奖励,切实增强工程参建单位质量品牌意识。
认真实施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制度。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备案前进行结算备案。对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或竣工结算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加强联动执法,构筑建筑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一是加强招标投标与工程造价的联动监管。全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计价行为的监管,对招标控制价、政府指导价、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和计价原则进行闭合管理。二是加强有形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监管。在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合同履约、施工许可、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竣工结算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备案等多个环节加以把关审核,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以审代拖和久拖不结、转让中介业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管理人员擅自变更及缺位脱岗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把现场管理与市场管理结合起来,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充分利用有限监管资源共同做好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否有效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中的招标控制价、发承包合同价以及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加强工程造价活动监管,建立长效约束机制,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合法和谐、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使工程造价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
该实施意见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这一办法将有效预防建设项目存在的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工程预算超设计概算和竣工结算超预算等“三超”现象,以及签订“阴阳合同”、建设单位故意拖欠工程款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