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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一律不予补偿

2007-9-2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49| 评论: 0

简介:  国庆节临近,许多乡城接合部及重点项目工程周边地区又有了违建、抢建的现象。为此,我市重申“违法建设拆除一律不予补偿”的制度,新发现一处违法建设立即拆除一处。   我市从去年起全面整治8类违法建设,一 ...
  国庆节临近,许多乡城接合部及重点项目工程周边地区又有了违建、抢建的现象。为此,我市重申“违法建设拆除一律不予补偿”的制度,新发现一处违法建设立即拆除一处。

  我市从去年起全面整治8类违法建设,一年多来全市共拆除违法建筑面积上百万平方米,从根本上遏制了违法建设的歪风。但仍有少部分市民以为违法建设可以得到补偿,而顶风抢建。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法》32条规定,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具体包括:(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行为;(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核规划定进行建设;(3)擅自改变规划审批使用功能或使用性质的;(4)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未经批准延期,逾期未拆除的;(5)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据了解,我市将以区为单位,对现有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具体到户、人,建立准确的市、区两级档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地进行全面普查和产权登记,建立明确的土地台账;在此基础上,坚持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赔付的制度,决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得益。

  此外,我市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处违法建设整体造价5%~15%的罚款;对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的,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强制改正并处以整体造价10%~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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